服务热线:13574147321
欢迎访问湖南婚姻家事律师网!

遗产继承权利有哪些?

浏览: 时间:2020-08-25 分类:遗产继承
长沙知名离婚律师兰志如律师的长沙离婚律师团队擅长办理各类典型婚姻家事案件,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过错赔偿遗产继承等方面有很多成功的案例,是湖南长沙离婚律师行业长沙遗产继承律师行业里非常知名的离婚律师团队

遗产继承权利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继承权利实现

遗产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3、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遗产继承权利丧失

遗产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湖南婚姻家事律师网是由长沙知名离婚律师兰志如律师创办的长沙婚姻律师咨询网站,立足于湖南长沙离婚律师咨询长沙遗产继承律师咨询服务,可承接全国离婚律师诉讼代理。长沙知名离婚律师兰志如律师的长沙离婚律师团队长办理各类典型婚姻家事案件,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过错赔偿遗产继承等方面有很多成功的案例,是湖南长沙离婚律师行业、长沙遗产继承律师行业里非常知名的离婚律师团队。



资讯中心

扫一扫加微信咨询
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