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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如何赠与财产

浏览: 时间:2020-07-15 分类:成功案例
对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第三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双方自行订立赠与协议,该协议无须公证,只须在赠与协议中特别加入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就可限制赠与人任意撤消权的行使,达到保护受赠人利益的目的

婚姻法新解释******后,在房产证上补加夫妻另一方名字的情况增多。但如果房贷没还完,加名很难。于是,许多人开始将目光转向房产公证。据记者昨日从多家公证处获悉,前去咨询者特别多,且多为女方。除开加名或公证,律师建议有第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在赠与协议中加入赠与方放弃任意撤消权的条款,来限制任意撤消权的行使,以保护受赠人的权利。

婚前房产公证咨询骤增:

李女士在省城一家知名企业上班,人长得又漂亮,所以对“另一半”的要求也很高,其中一点必须要男方买房子。本来一切顺利,男朋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由男方负担还贷。但近日******的婚姻法新解释让李燕有些着急:“想在男朋友所购商品房的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但房产部门称这需要贷款银行的同意。”在朋友的提示下,李燕想去公证处做一个公证,证明男朋友所购房屋婚后归两人共同所有。

像李女士这样想法的人有多少?记者昨日走访省城多个公证处,无一例外地表示,近来进行婚前房产公证咨询的人特别多。“这些咨询者多为女方,因为新的婚姻法解释相对来说对女性不利。”

律师说法

房产赠与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方将享有任意撤消的权利。

无论是房产证加名,还是婚前房产公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其目的均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即一方自愿将本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自愿赠与给另一方共同分享。

夫妻间赠与房产到底适用《婚姻法》还是《合同法》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间互赠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调整的范畴,况且《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其它法律。故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单独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而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合同法》。最高法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显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明确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为调整夫妻赠与房产任意撤消的依据。

律师进一步分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只要该条中不适用情节不存在,赠与方就应享有任意撤消赠与的权利。

除加名和公证,当事人可选择加注放弃任意撤消权条款保障权利。

根据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分析,如想要保障夫妻间赠与不被撤消,好象只剩下二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提早完成房屋权利的转移,即在房产证上加上受赠方的名字; 二是到公证处对夫妻间的赠与协议予以公证确认。

正如上述报道,加名时如剩贷款未还,则需征得银行的同意。在现实生活中,贷款银行基于对债权的保护和为了省却复杂的审批流程,同意加名的情况几乎没有。而选择房产公证,不仅需要对方配合到公证处共同办理。而且还需交纳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用,也未必是最佳的选择。

对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第三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双方自行订立赠与协议,该协议无须公证,只须在赠与协议中特别加入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就可限制赠与人任意撤消权的行使,达到保护受赠人利益的目的。

    该建议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相关解释。根据该解释,首先,赠与协议本身体现了夫妻间的意见自冶,签约前赠与人经过慎重考虑,自愿放弃自已的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协议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赠与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任意撤消权的条款,属于自愿放弃自已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公证或未过户,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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